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5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1 號建物及150巷12號建物旁巷道;65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 路150巷8號建物占用。114年7月15日債權人陳報,656地號土地一樓店面為理髮 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6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 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