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1468建號建物、暫編5249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3.
70-3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 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王蘭佩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為三房二衛一廳一廚,有 養狗,前後都有陽台。本件拍賣含附屬建物瞭望台部分,經檢視為空屋。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 瞭望台增建之部分。51468建號建物與瞭望台(含暫編52497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 (或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