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3年10月25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暫編42323建號建物,外牆貼有鉅風冷氣招牌;;
4.
430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東路2巷9號建物(即暫編42323號建物);428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東路2巷6號建物;113年10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鉅風冷氣行為向曹姓某人所承租,房東人在國外,房東弟弟人在淡水,平常僅電話聯繫並繳交租金,承租經營多年。114年2月5日現場測量時,在場人曹正輝稱(建物共有人之
5.
,家族協議由其分得,現出租予鉅風冷氣行,由其收取租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暫編42323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稱,為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為有獨立出入門戶之未辦保存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