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57號建物占用,第三人莊○祺陳報為建物所有權人,亦為土地共有人。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前案(111年司執字第54204號)查復501地號土地係61工使字第937號使用執照(60工營字第1340號建物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以變更,仍請投標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