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9地號土地有幸福 大廈社區坐落,及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38巷12弄一半的巷道。上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6月24日函復稱天山段二小段469地號土地係 67使字第1184號使用執照(64建(士林)字第022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7使字第1184號使用執照(64建(士 林)字第0223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 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