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1地號土 地位於THE TOP屋頂 上(餐廳)東方約90公尺處,依地籍圖顯示為雜木林;101-1地號土地位於THE TO P屋頂上(餐廳)東方約120公尺處,依地籍圖顯示為雜木林;101-2地號土地位於THE TOP屋頂上(餐廳)東方約115公尺處,依地籍圖顯示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 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