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其與母親曹○好共同居住在2樓,1樓則為其母 出租予第三人曹○霖,已承租十幾年,惟未提供任何租賃契約到院。經入內檢視發現2樓廚房天 花板稍有壁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另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均請應買人留意。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307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075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23日函覆稱:23076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 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建物登記。
6.
20751建號非屬區分所有建物,562地號土地及20751建號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的。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