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0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地號土地部分有無門牌建物座 落,部分有墓地,建物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有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六、【1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