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1越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 新埔鎮五分埔42號建物坐落;惟建物鐵門上有紙張記載新關路五埔段978巷22弄 20號;建物鐵門上信件地址為新關路五埔段978巷22弄21衖20號;部分為雜林,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 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