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1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山下段875號土地為雜木及果樹。
2.
113年8月22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875地號土地上有果樹,為其他共有人所有種植,無出租、分管約定及建物之情事。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875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小部分種植梨樹,土地不臨路。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果樹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7.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8.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