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1月6日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系爭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
3.
19及20弄等區域內柏油 巷道,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使用。
4.
上開不動產1宗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本件現況為道路用地,是否有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請應買人於投標 前,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自行評估風險,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