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執行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57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瑞德街188巷
3.
57號),另有一無門牌建物。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其占有基地之權源、使用依據及租賃契約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357地號土地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利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惟如拍定人或主張之人對法院依形式審查認定有無優先承買權有爭執,則需自行另提起確認訴訟,且待訴訟確定方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3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限制。
10.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債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