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助慎410甲

新北市雙溪區泰和街48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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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3/27 ~ 2025/06/26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57.3
保證金:
11.5
總坪數:
14
坪單價:
4.1萬/坪
持分地坪:
16.6 坪
公告建坪:
14 坪
總現值:
4.3 萬
拍後增值:
-16.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3.3 坪
附建坪:
0.7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泰和段 556地號,面積 4.3 m2,持分 1/2,0.8 萬
2.
新北市 雙溪區 泰和段 558地號,面積 105.7 m2,持分 1/2,20.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新北市雙溪區泰和街48號,建號 195,持分 1/3,36.2 萬
一層:61.48二層:70.81合計:132.29 trial7, (2層樓加強磚造)
拍賣紀錄 (2)
2拍,2025/2/19,總底價 67.2萬,保證金 13.5萬,坪單價 4.7萬/坪,流標
3拍,2025/3/19,總底價 57.3萬,保證金 11.5萬,坪單價 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113年6月14日之查封筆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泰和街48號建物為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債務人母親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其二位兒子共有,目前由其居住使用中,未租賃與 他人。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所載,上開建物部分坐落於558地號土地,又556地號與558地號相 鄰,另有部分佔用他人土地。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 之位置為準。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 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 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 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 知,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整幢違建,列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管列管,關於相關違建拆 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7.
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 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 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9.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 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 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73,000元。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泰和段 556地號
4.3 m2 × (1/2) × 780 元 - 0.8 萬元
= -0.6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泰和段 558地號
105.7 m2 × (1/2) × 780 元 - 20.3 萬元
= -16.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7
1拍 不點交
8.2 坪 / 55.5 萬
2025/7/9
2拍 不點交
510.8 坪 / 65.5 萬
2025/7/8
3拍 不點交
425 坪 / 44.2 萬
2025/6/17
2拍 不點交
1.4 坪 / 11.5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52.8 坪 / 6.6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56.8 坪 / 6.6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215.3 坪 / 24.6 萬
2025/6/20 ~ 2025/9/19
應買 不點交
4.5 坪 / 28.9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294.5 坪 / 1,384.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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