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9日、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 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527建號現為空屋,已久無人居住,地上布滿灰塵,已 斷水、斷電,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59,000元。
4.
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5.
本件應買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應買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6.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