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平鎮區中豐 路50號、52號、54號建物坐落,而其餘部分為空地(中豐路52號及54號建物 間);而依拍賣標的(乙標)土地登記謄本示以標的(乙標)土地上有一棟建 物坐落(即新勢段1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豐路54號、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即土地共有人:徐○正);是除前開建物外,其餘建 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依據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 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 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賣標的 (乙標)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 拍賣標的(乙標)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4.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