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27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有一土地公廟(鑑價報告記載為 「福德寺」)坐落。
7.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