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一樓係設金泰和藥房使用,
3.
四樓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另稱標的物無漏水、火災受損、地震及非自然死亡之情 事。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193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 投標人須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 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 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 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六、本件24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153.52平方公尺,其中一層(鐵皮)佔用1713地號2.74平方公尺、一層佔用1714-3地號全部、二層(陽台)佔用1714-3地號4.3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