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8地號土地上有美濃區民 權路9巷2號三合院部分坐落,其餘為上開三合院屋前空地。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