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 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山路一段13號等房屋坐落。嗣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履勘時, 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 有一建物(門牌號碼中山路一段13號)及建物後方空地。據第三人吳○正在場稱 上開房屋係伊在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目前北側有門牌號碼中山路一 段13號建物坐落,南側部分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作物種 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