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與乙標421地號土地上,共有六福 路
3.
10之1號鐵皮工廠占用,另部分為建物後方樹林,419地 號有部分為空地,且420地號需借由419地號通行出入;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 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 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 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 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 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 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7.
據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函覆稱,本標拍賣土地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其上六福段2007至2011建號等5棟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權 人應有部分不足,故得依前述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