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5-1帝號係位 於透天厝社區(貼有花見四季字樣;門牌為新豐鄉崁頂135-1號、135-2號、135-3號、135-5號)圍牆外之土地,其上為雜樹、雜草。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 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