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8地號、3 19地號土地均為雜林,320地號其上有部分為當季作物,其餘為雜林。以上等情 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師院段320地號上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其餘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4.
本件分甲至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