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810地好奇上有中華路5段320巷35弄29號即37建 號,及其右側磚造房屋(門牌35弄31號)坐落,及部分道路、雜草、水泥空地。在場鄰長 稱磚造房屋為債務人家之古厝,另37建號房屋為債務人哥哥居住,無海砂屋、非自然死 亡等影響交易情事,屋後有磚造牆、鐵皮屋頂加蓋。另據債權人陳報建物有壁癌、漏 水,往後走可與31號磚造建物連通。前開31號磚造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且上開情形本院不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 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 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 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 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依序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 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 標的一併承買。
10.
如土地上門牌31號磚造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為使 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11.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擬定新竹市細部計畫第二之一種住宅區,惟鑑於司法資源 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 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