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現場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即建物附表編 號2暫編632建號建物)。而依先前履勘時詢問鄰居所知,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鄰居稱為 其母)自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 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係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11420號(曾股)、110年度司執字第49932號(禹股)、111年 度司執字第48455號(文股)、114年度司執字第13147號(禹股)各債務人所有同一地、建號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2.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建物附表編號2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 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3.
拍賣之建物有部分占用非債務人所有之鄰地土地(地號為新竹市大庄段105地號),占有使 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4.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1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 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