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新竹市浸水街402號 房屋占用,另有無門牌磚房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 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