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為雜 林,其中619地號其上似有墓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至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 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