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稻 田,部分當季作物及有兩處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其中一處鐵皮屋係做牛棚使 用,其餘為雜樹林。嗣並據債權人陳報牛棚為萬姓共有人所有,另一鐵皮屋為 蔡姓共有人所有,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 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本件分甲至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