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1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供道路使用。本件 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 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 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