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在場相對人李怡純稱,為其居住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 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在場相對人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 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 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 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9.
本件為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有兩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 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 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 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