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15日查封時共有人在場稱屋內燻黑部分是拜拜所致、無火災事故;房屋無人居住、佈 滿灰塵,斷水斷電。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係依本院113年度鳳簡字第250確定判決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 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