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房屋為其與家屬自住,無增改建,有地下一樓編號11號 之平面車位。
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 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院除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 參照外,但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 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 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4.
本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大廈,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6.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或丈量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