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道路貫穿,部分檳榔, 部分雜木,部分建物坐落。債權人則表示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拍 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