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402─39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