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相毗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臨路;部分檳榔是否為鄰地占用須鑑界始能得知;債務人到場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部分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4.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但如經鑑界確有遭占用之部分,則該部分不點交。占用部分之法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六、本件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林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