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屋內髒亂、鋼筋裸露,二樓有祖先、神明牌位,牆面剝落。
4.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有部分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 示意見;又據第二分局查報係由第三人承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 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5.
拍賣之建物,其中1963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若有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