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玉米,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4.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