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88-5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三地相鄰,其中1688-
4.
1688-5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又查封2455建號建物主要坐落在1688地號土地上。上三土地均係拍賣應 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動後不點交。
5.
查封2455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承租人戴振德、李文杰在場稱目前該建物分成兩間,由 其分別承租使用,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故本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6.
1688地號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尚志路33-
10.
33-26」五棟建物, 前開五棟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11.
查封245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234.5 平方公尺,其中約3.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1688-4地號),約4.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 段1705-3地號),約33.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1688-2地號),約0.4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 勤段1689-6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12.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月1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6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 載為「110.6.4府建計字第1100102701A號公告實施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 檢討)案之農業區」;1688-
13.
168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110.6.4府建計字第110010270 1A號公告實施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 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 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 之證明,並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1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