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林森段1562地號上僅有1棟建物,房屋1樓週圍均為增 建,另據債務人之妹妹即共有人在場陳稱,該地號上之建物為2樓半,房屋1樓部分為1687建號 (建中街35巷28號),而房屋2樓以上部分為其所有之1688建號,房屋之房間曾有漏水,後經增 建鐵皮雨遮,就比較?有漏水,現為其居住使用,1688建號即2樓以上之房屋,無獨立出入口, 需由1樓房屋(1687建號)出入,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3644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 計149.89平方公尺,其中6.5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林森段1596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不動產估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應買人請 自行查明注意。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