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蘆洲區成功段19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得勝街67號旁之巷道,寬度為人行道,其上無建物占用。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蘆洲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