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經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23地號土地位於中興路一段173號至177號、188號至185號建物前方之人行道。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4.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任何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1223地號土地為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6.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