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三民街190巷15號旁車庫座落土地。其上占用之車庫為未辦保存登記之一樓層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依法院102年司執濟字第129205號現況調查表顯示該車庫係第三人許旺德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已有十幾年,有口頭約定未定租期之租約(始日不詳),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為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