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位於蘆洲區和平路188巷16號約 三分之一處開始往同址8號前緣約3.4公尺既成巷道等語,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函稱本件土地係71使字第35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008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該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權源不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如屬區分 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其區分所有 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但劣於租地建屋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