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黃心福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承租人為林○誠,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