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經現場履勘,一樓堆置包裝用紙板、塑膠籃,二樓則係堆置包裝用紙 板;另據鑑定報告指出,拍賣建物為鋼鐵造之鐵皮屋型態,以上請投標人注意。因現場為閒置 狀態且查無其他人占用情形,拍定後點交。然如有人聲明異議,則待駁回異議確定後始點交, 反之即不點交。
2.
本件經於民國114年1月8日函警協查拍賣建物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然迄未見回覆,請投標 人就此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物第49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因全部均係占用福山段
5.
608地號土 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占用權源不明,故地主亦得訴請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 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 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