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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