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據新北市政府回函表示,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使用分區屬「板橋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3.
據地政人員指界,附表104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03巷9弄10號至14號建物門口之道路用地,前揭門牌10號建物有部分占用斜角部分土地,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附表104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03巷9弄路口,沿途經前揭門牌9弄11號至15號門牌前方之道路用地。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9.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0.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