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經鄰居協助聯繫第三人陳O○稱建物 為其承租作倉庫使用,未簽立書面租約。經執行人員檢視本件拍賣建物內有一樓為大廳、廁 所,二樓有兩間房間、廁所,牆壁壁癌嚴重。另據債權人陳報之查封當日照片及鑑價報告可知 拍賣建物牆壁有剝落現象,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 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 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 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 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 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 的。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本標內暫編第121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 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當 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5.
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54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547-1地號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 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597-1地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 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 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 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 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