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 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沒水有電,屋內有簡易家具擺設。室內有鐵梯可達二樓。
2.
據民國114年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有電無水,室內一樓為客餐廳,衛 浴兩間,兩房,室內
3.
二層樓有室內梯相通。二樓為四房一衛,堆放家具、雜物等。」等 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 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 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 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 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