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係其與其母同住使用,無 改建、無分管車位,頂樓有增建,無室內梯,須由公共樓梯進出。」;另地政人員指界稱:「5 11地號土地位於192號房屋東北方約6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3年7月31日回覆該局派員查訪,據現住人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 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7月1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7月18日回 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 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 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 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 明、確認。
3.
223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本院於113年5月17日測量增建,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稱:「頂樓 全部為增建。」,請應買人注意。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