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與花圃。2 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等語。
3.
據民國114年4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3-
4.
20-8地號土地為商業區,大眾 運輸條件可。」等語。
5.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2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40102889號函覆內容:13-